2024年荆州市知识产权和民生领域典型案例发布
来源:小罗代言米乐体育app 发布时间:2025-04-21 20:09:11
2024年以来,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公安局、市版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共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专项执法行动13次。重点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昆仑”行动、专利商标执法专项行动、商标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农资打假“春雷”行动、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4”专项行动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强工作统筹,发挥系统集成效应,依法查办一批民生领域案件,现公布一批荆州市市场监管、法院、检察院查办涉及知识产权和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2024年5月8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沙市区某商行销售“军供茅台酒”和“五粮液”假酒,当事人承认投诉人购买的“军供茅台酒”12瓶和五粮液4瓶是其销售的,总计销售金额为5400元。经查,涉案的“军供茅台酒”属于假冒“茅台”品牌的白酒;五粮液酒经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为假冒产品,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7月1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7日,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公安县某农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冒用他人厂名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工具以及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5日,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仓库实施现场核查,经查明,2014年1月至2022年12月,当事人与“永民”商标所有权人“安徽永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代理销售合同,并约定独家经营该公司种子,合同期满后当事人未续签代理销售合同。2022年9月,当事人未经“安徽永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山东鲁育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联系他人(无法联系)为其印制了标称为“安徽永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永民”牌“徐豆19”种子外包装袋和标称为“山东鲁育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福农朝阳”牌“永豆19”种子外包装袋。2024年3月,当事人根据经营需要,将其所购“山东省济宁市欣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欣丰®”牌“圣豆101”大豆种子按照10kg/袋的净含量分装成标称为“安徽永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永民”牌“徐豆19”、标称为“山东鲁育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福农朝阳”牌“永豆19”。经现场核对,当事人印制并分装的“永民”牌“徐豆19”包装上标称的“永民”图文商标与“安徽永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永民”注册商标在图案颜色、构图设计、文字字体等高度一致。当事人印制并分装的“福农朝阳”牌“永豆19”包装上标称“生产单位:山东鲁育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另查明,涉案“福农朝阳”牌种子标称生产单位“山东鲁育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证实,涉案“福农朝阳”牌“永豆19”种子非其生产,系假冒该企业名称的产品。
截止本案调查,涉案“永民”“徐豆19”大豆种子违法经营额为7100元,当事人以100元/袋的价格销售19袋,销货金额共计1900元,违法来得到的190元;涉案“福农朝阳”“永豆19”大豆种子货值金额为16800元,当事人以100元/袋的价格销售63袋,销货金额共计6300元,违法来得到的630元。
当事人在使用上述图形及组合时并未取得上述商标持有人的许可,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冒用他人厂名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做了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8日,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拼多多平台店铺进行“公安牛肉”宣传,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在收到投诉后于2023年12月29日开展了核查。经查明,当事人“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在拼多多平台注册店铺,店铺宣传网页关注量为960人,2022年12月中旬开始,以其法人是公安人为由,进行“公安牛肉”宣传。2023年11月14日公安县牛肉产业发展协会将“公安牛肉”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当事人仍未对其平台店铺的宣传内容做下架,直至案发。最终,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公安牛肉产业发展协会“公安牛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0000元。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某食品有限公司请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行政调解。2024年2月26日,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双方企业面对面进行调解。经过调解,湖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承认错误,积极对公安牛肉产业发展协进行了赔偿,双方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圆满地完成了本次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
2024年12月17日,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曹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了帮助他人擅自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奔富”系列红酒并对外进行销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2日,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监利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意见书》(鄂荆监检刑行意﹝2024﹞50号),经核查资料,当事人曹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了帮助他人擅自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奔富”系列红酒并对外进行销售,销售额80000元,违法经营额105620元。经查实,2021年7月当事人曹必勇在他人介绍下,以每月5000元工资在监利市毛市镇陈赵村某农庄帮助翁某、曾某(两人已提起公诉)生产红酒,生产红酒的设施设备、原料、包装、标签由翁忠豪、曾敬提供,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当事人为翁忠豪、曾敬生产“奔富”系列红酒5124瓶,销售了4920瓶。2024年3月13日公安机关人员在该生产红酒的现场扣押“奔富”407红酒成品25箱零54瓶及半成品(已灌装未贴标)223瓶,经齐齐哈尔红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扣押涉案物品金额为25620元,销售涉案红酒金额为80000元。生产期间当事人知道是假冒伪劣红酒,但为了挣钱,仍帮助翁某、曾某进行生产加工。同时,当事人为获得每次150元至200元的运输费,根据曾某提供的收件人地址与姓名等信息,将生产的“奔富”系列红酒用面包车运至物流公司发货销售7次,共发货200箱,至今当事人得到17000元报酬。最终,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的涉案红酒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并进行运输,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了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的规定,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1年9月至2023年7月,嫌疑犯赵某某、王某某等18人在网上注册淘宝店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从各种资源网站上下载电子书籍,通过淘宝店铺销售营利,累计销售盗版电子书51.88万册,涉案金额391万余元。检察机关经过审查淘宝店铺的电子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订单等,锁定犯罪事实,精准认定犯罪数额。办案期间,检察机关积极向嫌疑犯宣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18名嫌疑犯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来得到的共计110.9万元。对于依法不起诉的,充分的发挥行刑反向衔接作用,监督行政机关对被不起诉单位作出行政处罚。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寄递行业管理缺位等问题,从建立健全寄递验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依法向行政执法部门、涉案快递公司等制发检察建议,有效促进行业治理。
2022年底至2023年9月,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和授权,从被告人吴某某处购进知名品牌白酒假冒包装材料后,使用另外的品牌白酒勾兑成假冒知名品牌系列成品酒后对外销售。经鉴定,吴某某销售假冒包装材料数量680件,涉案金额68750元,涉及知名品牌商标标识数量62240个。余某某等人非法生产的假冒成品酒共计1043瓶,涉案总金额178728元。该案涉案人数多、范围广、案情复杂,检察机关充分的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及时提出侦查取证建议,完善证据锁链,实现对产、供、销全链条精准打击,确保侦、捕、诉无缝衔接。考虑涉案人员的地位、作用、非法获利及主观恶性等因素,分层分类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最终,吴某某、余某某等人分别以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量刑。检察机关坚持“惩防一体”,积极延伸检察职能,通过以案释法、普法宣传进企业等方式强化法律监督,促推行业治理,筑牢知识产权保护屏障。
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徐某甲等人以北京市丰台区某仓库为据点,通过数个淘宝店铺,销售假冒某品牌商标白酒,其中部分假冒白酒销售至荆州,被消费者举报。2023年3月,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分局立案侦查后,将荆州本地涉案的杨某乙等4人刑事拘留,并进一步摸排售假源头,将徐某甲等7人抓获,在酒馆及仓库内查获并扣押假酒、包装配件、灌装工具等物品。经鉴定,徐某甲等人销售假冒品牌白酒的金额为人民币6461.4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以徐某甲等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充分的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精准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建议公安机关以涉案网店资金流水为侦查重点,查明违法来得到的和非法经营数额。审核检查起诉期间,最大限度地考虑行为人主观认识、参与程度、犯罪行为、违法来得到的等因素,准确评价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最终,徐某甲等4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定罪量刑。检察机关通过高质效办案,做到对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保护,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八、武汉工程大学诉湖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2020年上半年,武汉工程大学(研究开发人)与某科技公司(委托方)就氟噻草胺生产的基本工艺开发项目达成合作意向,约定先进行实验拿到产品后再正式签订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后,武汉工程大学按约启动了研发工作,并两次将实验产品送交第三方检测合格。双方于2021年1月正式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某科技公司应于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武汉工程大学支付首期研发经费30万元,武汉工程大学应同时向某科技企业来提供研究开发计划。合同签订后,某科技公司不按约支付首期研发经费,武汉工程大学于2024年诉至法院。某科技公司辩称:武汉工程大学未按时提交合同约定的书面研究开发计划,构成违约,其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支付首期研发经费。诉讼中,双方都同意提前终止案涉合同的履行。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的提交研究开发计划的给付义务与支付研究开发经费的给付义务并不构成对待给付,且武汉工程大学在书面合同签订前慢慢的开始了研发工作,并将研发产出的实验产品交于某科技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检测合格,武汉工程大学已经按期履行了与首期研发资金相对等的研发义务,未按约提交研究开发计划并不会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武汉工程大学并不构成根本性违约,某科技公司无权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首期研发经费。最终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向武汉工程大学支付30万元首期研发经费及资金占用利息。该判决对委托人不按约支付研究开发经费的不诚信行为坚决说“不”,依法保护了研发人合法利益,为研发人吃下“按劳取酬”的定心丸,对激励企业、高校大胆实验、勇于创新具有深远意义。
九、北京正保医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正保公司)诉马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北京正保公司是一家经批准从事远程教育的公司,该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享有案涉中医执业药师考试相关课件的著作权,其正品课件在官网售价高达数千元。马某某没有经过授权以8元的价格在其淘宝网店售卖上述课件复制品谋取利益。北京正保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下架侵权商品链接并诉请马某某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数万元。马某某辩其网店开设时间短,获利数额不足千元,请求按照其获利数额判赔。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中将北京正保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案涉课程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对外销售,并通过网盘发送方式来进行传播牟利,侵犯了北京正保公司享有的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相应的损失的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认为,本案不宜简单适用侵权人的违法来得到的计算赔偿金额,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品牌知名度、售价、侵犯权利的行为情节、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权利人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马某某赔偿北京正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00元。该判决通过严厉打击网络站点平台售卖盗版课程的行为,促使公众养成尊重他人智力成果、为知识付费的习惯,助力正版课程教育市场的发展。
十、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人民公司)诉41家五金机电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
上海人民公司下设公司生产的“SRM上海人民”水泵不仅被有关机构推荐为名牌产品,而且畅销全国各省,本市41家五金机电经营部售卖的水泵上印有“上海人民”字样,可能引人误认为该水泵是上海人民公司的商品或者与上海人民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受理该41件系列案后,经过集中研判,决定采用“示范判决+类案调解”的方式对这一系列案件进行化解。法院选取其中6件被告抵触情绪较大的案件先行审理,着力开展释法析理,合理确定判赔金额,作出了示范判决,然后引导其他被告检索类案判决,组织类案当事人结合类案判赔情况对调解金额的确定开展多轮协商。最终,通过批量性案件调判结合的“杠杆原理”工作法,剩余35件案件全部成功调解。本案例是荆州法院积极运用先行判决等有效司法救济手段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一个缩影。(记者:荆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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